《201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
2016年2月,国务院发布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>若干规定》 鼓励通过转让、许可或作价投资等运营方式,转移科技成果;转化收益的50%以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;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。
《国务院关于印发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》
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。推动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。培育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,创新服务模式,促进知识产权转化。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,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能力。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。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。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,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,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,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,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。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。。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,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,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。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。
专利转让,包括两个意思:一个是申请中的专利,转让申请权,由受让人继续进行申请程序,审核通过后获得授权,成为专利权人;另一个是已经授权的专利,直接转让拥有的专利权。
1、对于转让方来说,专利转让可以获得更多的开发机会。转让方可以通过与对方洽谈的方式,说服对方与自己进行合作开发,赢得合作机会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权益,也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出专利的价值。同时,通过专利转让也可以使得转让人的名气大增,在对外影响力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,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自己。
2、对于受让方来说,专利转让可以使其获得一个极具价值的方案,如果受让人成功获得了某项专利的所有权,那么这其中蕴含的技术就可以为其节省大量的时间,为后续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经验,有效缩短研发时间,节省了一笔时间财富。同时,当企业拥有了一项新的专利技术之后,就相当于自身的实力得到了提高,有机会与专利权利人合力变得更强,研发出更新奇的产品,在与对手竞争的过程中也会更有优势。
1、专利转让的时间:专利转让可在提交资料后1至3个月内获得证书
2、专利转让应注意的事项:
(一)转让合同签订前,转让人已经实施专利,转让合同可以约定,转让合同签订后继续实施或者停止实施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,转让人应当停止实施专利。
(二)转让合同签订前,转让人许可他人履行的许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,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给受让人。
1、签署专利转让合同
合同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《专利转让合同》。合同是表明双方同意转让专利,是专利转让的必要条件。
2、专利转让前价值评估(非必须)
国资企业、高校等事业单位需要进行专利转让前价值评估,其他类企业如需进行专利质押融资、新三板上市、作价入股等事项,也需要进行价值评估。
广东省发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求的网址
https://gdgpo.czt.gd.gov.cn/gpmall-main-web/index?regionguid=2137001
3、办理项目变更说明手续
专利转让,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,并提交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》
4、提交转让专利的材料
专利转让将导致专利权的变更。原专利权人提出变更请求的,必须提交"《专利转让合同》和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》。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。
5、缴纳200元手续费
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,缴纳变更著录项目的费200元。
6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
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人的申请后,应当通过审查批准,并制作审批文件文书并通知申请人;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3-5个月内审查完成并予以登记公告,登记公告之日起专利转让生效;审查不通过或者尚未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权利和补救办法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《国知办函运字〔2022〕448号》
1.加强定价指导。
试点省局要向专利权人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、提成支付、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;
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“十三五”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,实现合理、公允、低成本定价;
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“一对多”特点,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。
鼓励专利权人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,探索先试用、后付费等方式,更好激发许可需求方积极性,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。
2.做好交易保障。
试点省局明确的区域范围(可不限于本省)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信息表中公布的许可条件的,原则上专利权人应遵守承诺,不得拒绝达成许可。试点省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(试点)合同样例(见附件2),引导许可双方明确基本权利义务,对必要事项进行约定,保障许可交易安全,促成快速许可。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许可合同内容自行协商。专利权人提交许可信息表后进行专利权转移的,应当提请试点省局撤回已公布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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